魔爪Monster Energy怪獸能量飲料的案例分析:品牌成長與市場競爭策略(聚焦2025)
背景介紹:
2017年,F(xiàn)OKUS BILGISAYAR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(“Fokus”)在德國為其國際注冊號1352854注冊了一項商標,其涵蓋了尼斯分類第9類的多種電子產(chǎn)品。與此怪獸能源公司(“MEC”)也提出異議,他們基于歐盟商標號002784486的“MONSTER”商標,該商標在第32類注冊,主要用于各種飲料產(chǎn)品。
MEC聲稱Fokus的商標可能會引發(fā)混淆,并損害其在能量飲料領域的知名商標。德國專利和商標局部分支持了MEC的異議,認為Fokus的商標在部分商品上不當利用了MEC商標的聲譽。
德國專利法院的裁決:
德國專利法院最終支持了Fokus的上訴,駁回了MEC的異議。這一裁決(案件號30 W (pat) 78/21)對于雙方來說具有重大意義。
法院詳細分析:
法院發(fā)現(xiàn)MEC未能證明其“MONSTER”商標的真實使用,因為實際使用形式的改變使得該商標的顯著性受到影響。盡管添加“ENERGY”一詞并未改變其顯著性,但法院認為字體使用是關鍵因素。法官們認為,爪子圖案的使用也改變了文字商標的顯著性,消費者會將文字和圖案元素視為一個整體商標。
最終裁定中,法官們認為某些字體使用確實改變了“MONSTER”文字商標的顯著性。如果文字商標以標準字體使用,其顯著性不會改變,但德國專利法院認為MEC使用的字體并非標準字體,具有顯眼且符文般的特征。
基于知名商標的索賠無效:
即使假設MEC已經(jīng)證明了其真實使用,法院也認為基于知名商標的索賠條件并未得到滿足。法官們認為,“MONSTER”商標的聲譽雖然存在,但程度較低。法官們對于能量飲料是否構成單獨市場細分表示懷疑,認為在確定聲譽范圍時,更廣泛的軟飲料或含咖啡因軟飲料市場可能是決定性的。
評論:
這個裁決在很多方面都值得深入探討。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幾點教訓:如果一個文字商標不是以常規(guī)字體使用,那么應該考慮將其作為圖形商標注冊。如果文字商標與徽標結合使用,最好同時注冊文字商標、徽標以及兩者的組合。某些商標案件在民事法庭上訴訟可能效果更好。這個案例似乎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,民事法庭可能更同意德國專利和商標局的評估。提起訴訟還有一個好處,就是可以對后來的商標所有者獲得禁令。MEC仍然可以選擇這一選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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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跨境白武士Jam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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