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d Bunny商標侵權及排水塞、旗幟網燈專利保護案曝光:侵權打擊力度升級”
案件信息如下:
第一起案件,案件號為24-cv-00334,于2024年2月16日立案。原告為Stensrud Incorporated et,其代理律所為Kenneth Alan Feinswog。值得注意的是,原告出生于1994年,以藝名巴德·兔(Bad Bunny)聞名,是一位來自波多黎各的說唱歌手和唱片制作人,被譽為“拉丁陷阱音樂之王”。此次維權涉及的具體商標信息尚未詳細公布。
第二起案件,案件號為24-cv-00059,原告為UMBRA LLC。UMBRA致力于原創(chuàng)設計,并為家庭創(chuàng)造獨具特色的家居用品。其總部位于加拿大,已發(fā)展成為產品設計領域的全球領袖,產品遠銷超過120個國家。此次維權涉及的產品是一款創(chuàng)新排水塞,該產品結合了排水塞和接發(fā)器的功能于一身,有效防止頭發(fā)堵塞排水管。
第三起案件,案件號為24-cv-02099,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。原告為某專業(yè)照明制造商。Co. Ltd.自1998年成立以來,已成為中國領先的專業(yè)照明制造商之一。本次維權涉及的產品是公司的特色產品LED旗幟網燈。
當賣家面臨品牌方的侵權訴訟時,應當立即下架所有涉嫌侵權的商品,尤其是存貨量較大的情況下,建議短期內暫停所有銷售活動。完成商品下架后,賣家應立即尋求律師協(xié)助,根據店鋪的實際情況選擇和解或應訴。
按照法律程序,被告在收到侵權通知后通常有21天的主動聯(lián)系時間,如果在限期內未回應,可能會面臨法院的缺席判決。原告通常會等待被告的集體和解后才向法院申請缺席判決。盡管如此,被告仍應盡快解決侵權問題,以避免因延遲而導致的賠償金額增加的風險。
(以上內容僅供參考,不代表官方立場,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咨詢專業(yè)人士或查閱相關法律條文。)
版權聲明
風口星內容全部來自網絡,版權爭議與本站無關,如果您認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,請聯(lián)系我們刪除,并向所有持版權者致最深歉意!本站所發(fā)布的一切學習教程、軟件等資料僅限用于學習體驗和研究目的;不得將上述內容用于商業(yè)或者非法用途,否則,一切后果請用戶自負。請自覺下載后24小時內刪除,如果您喜歡該資料,請支持正版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