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mu兒童產品標簽合規(guī)解讀——澳新合規(guī)要求解析(2025年版)
根據(jù)海外監(jiān)管機構相關規(guī)定,商品標簽標識需滿足目標銷售地的合規(guī)要求?;诖耍疚闹荚跒樯碳姨峁┖弦?guī)參考意見,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商品標簽標識合規(guī),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一、兒童玩具
1. 澳大利亞彈射玩具警示語
對于設計或明確供14歲以下兒童玩的彈射玩具,其發(fā)射射彈長度不超過300毫米或動能大于0.083的彈射玩具,需要在包裝上或說明書上展示以下警告聲明:
WARNING: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.
2. 水上玩具警告標簽
水上玩具根據(jù)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必須帶有警告。不得聲明或暗示兒童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水上玩具將是安全的。需聲明水上玩具不是救生設備,只能在淺水中并在監(jiān)督下使用。
二、兒童睡衣
根據(jù)兒童睡衣的類別1-4要求,需要在兒童睡衣上展示永久固定且清晰可見的低火災危險標簽(白底圖),對于類別4的睡衣,還需要展示高火災危險警告標簽(紅底圖)。這些標簽也需要出現(xiàn)在產品的包裝上。
注:兒童睡衣類別1-4
第1類睡衣由通過低可燃性測試的面料和飾邊制成,例如羊毛、一些合成纖維和一些重棉。
第2類睡衣為緊身衣物(例如睡衣),設計和制造中采用了特殊的阻燃措施,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,減少睡衣在接觸火源時的燃燒風險。尺碼測量確保睡衣可以與穿著者的身體尺寸相匹配,提供舒適的穿著體驗。
第3類嬰兒連體衣,該類別適用于尺碼為00-2的連體服裝,例如連身短衣和連身褲,主要由針織物制成,且貼身部分占服裝總面積的80%以上。
第4類適用于不符合類別1、2或3但仍符合某些面料、尺寸和燃燒測試要求的服裝。
三、嬰幼兒產品
1.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-嬰兒沐浴用品
設計用于在沐浴時支撐嬰兒的沐浴輔助工具,必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展示清晰可見且易于閱讀的安全警告聲明。
注意:
1)警告聲明必須包括以下要求:
警告詞(WARNING)必須以大寫字母書寫,高度至少為10毫米。
DROWNED、NOT、ALWAYS和NEVER必須以大寫字母書寫,高度至少為5毫米。小寫字母的高度必須至少為2.5毫米。
2)警告聲明文字的左側和右側必須與兩個安全警示符號緊鄰。安全警示符號必須具備以下特征:
三角形必須是等邊三角形,所有邊的長度相等。底座至少為30毫米。內部有一個感嘆號。
3)警告聲明必須滿足以下要求:
根據(jù)ASTMF1967-13的規(guī)定進行測試,并永久固定在嬰兒沐浴輔助器上。在嬰兒沐浴用品的包裝上可見,或者從包裝上可見。顯眼地放置在嬰兒沐浴輔助器上。使用與提供的背景及其包裝形成對比的顏色,以便于閱讀。
2.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-嬰兒學步車
1)無停車制動器的嬰兒學步車
警告標簽和附加警告信息,如下:
警告標簽:
附加警告信息:
Warning: Use only on flat surfaces free of objects that could cause the walker to tip over. To avoid burns,keep the child away from hot liquids,ranges,radiators,space heaters,fireplaces,etc.
注意:單詞“Warning"的高度必須至少為5毫米,其余單詞的字母高度必須至少為2.5毫米。
2)有停車制動器的嬰兒學步車
警告標簽和附加警告信息,如下:
警告標簽:
附加警告信息:
Warning: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.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,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.
注意:單詞“Warning"的高度必須至少為5毫米,其余單詞的字母高度必須至少為2.5毫米。
3.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-豆袋
澳大利亞的強制性標準適用于豆袋和豆袋蓋,這些產品具有可進入或逸出填充物的開口。標準規(guī)定了含有豆袋填充物的包裝必須滿足標簽要求,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語要求:
WARNING:Children can suffocate if bean bag filling is swallowed or inhaled. Do not let children climb inside this bean bag. A bean bag is not a safe sleeping surface for an infant under 12 months of age.
“WARNING”一詞必須以紅色大寫字母顯示,高度至少為5毫米,并位于白色背景上。其余單詞必須如上所示的大小寫形式展示。大寫字母高度不小于5mm,“not a safe”字樣必須以粗體顯示。
4.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-帶繩內部窗簾
文章來源:Temu賣家課堂
關于嬰兒車的標記與安全警示
3. 斜躺式嬰兒車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示相關信息,包括:
制造商、進口商或供應商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注冊商標名稱和地址。
嬰兒車的型號名稱或型號編號,字符大小不得小于2.5毫米。
斜躺式嬰兒車的安全帶必須清晰且顯著地標注以下警告字樣,字體大小亦不得小于2.5毫米。
(拓展內容)
斜躺式嬰兒車設計為可讓嬰兒平躺的運送方式,使用時需特別注意安全性的保障。與坐立式嬰兒車相比,其靠背無法調節(jié)至超過130°的角度,以確保嬰兒始終保持平躺狀態(tài)。
4. 對于坐立式嬰兒車,同樣需要永久且顯眼地標示以下信息:
制造商和供應商的相關信息,包括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注冊商標名稱和地址。
嬰兒車的型號名稱或編號,字體大小需不小于2.5毫米。
安全帶必須明顯地標有警告字樣,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。
坐立式嬰兒車還需附加標示特定警示內容,確保使用者了解并遵循。
關于其他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
5.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下的嬰兒折疊床:床內必須有永久、顯著且清晰的警示標簽,同時需展示組裝說明,以保障使用安全。
6. 游泳和漂浮輔助工具:這些設備旨在幫助兒童熟悉水域和學習游泳。必須符合澳大利亞的強制性標準,并適用于14歲以下兒童使用。設備上必須有明顯的標記和警告標簽,標簽需永久貼在設備上,字體高度不小于6毫米,并需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。
7. 包裝和安全使用信息:包裝上應清晰易讀地標明設備的目的、設計對象的年齡和體重范圍等信息,字體高度同樣不小于6毫米。所有關于安全使用的信息必須隨產品提供,可以標注在包裝上或以傳單、小冊子的形式提供。
8. 嬰兒奶嘴和奶嘴鏈:澳大利亞的強制性標準對嬰兒奶嘴和奶嘴鏈的安全警示有明確要求。奶嘴的包裝或隨附的宣傳冊上必須清晰展示安全警示通知,禁止在奶嘴鏈上貼標簽和貼花,以防止?jié)撛诘闹舷⑽kU。
以上內容均來源于Temu賣家課堂,旨在為賣家提供產品安全和合規(guī)性的指導。本文內容屬作者個人整理,不代表任何立場,轉載需經原作者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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